優惠政策
為進一步吸引重點產業投資,加強與行業領軍企業合作,推動經濟轉型升級,按照“政府支持企業投入成本與企業繳納地方稅收一定期限內相匹配”的原則,根據濰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濰坊市重點產業招商政策的通知》(濰政辦發〔2016〕9號),結合經濟區實際,制定我區重點產業財稅優惠政策。
一、適用范圍
本政策適用于符合濰坊市“1669”或經濟區現代產業體系、屬區域外引進、投資2億元以上的重點產業項目或年納稅300萬元以上的總部經濟(包括特色樓宇經濟)項目。
二、優惠政策
1.項目用地保障和園區配套補助。嚴格執行“招拍掛”制度,按照規范流程進行市場化運作,優先保障項目用地;對項目用地形成的地方財政凈收益,根據現代服務業投資占比,按照最高 80%的標準給予補助。補助資金主要用于支持項目園區公共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2.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及行政事業性收費補助。對項目所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及行政事業性收費區級以下部分按照 50%的標準給予補助。補助資金主要用于支持項目園區公共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3.設備購臵和研發補助。對項目關鍵設備投入,按照10%的標準給予補助。補助資金主要用于支持企業購進先進設備,實施科技研發和技術升級。
4.對引進境外資金實行補助。對引進的外資(包括境外上市融資,引進資金、技術、設備等)實行補助,按商務部門認定的新增實際到賬外資額的1%給予企業補助。
5.購房、租房補助。入駐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的創業企業,3年內享受100%的房租補貼。對符合條件的總部經濟類項目,購買或新建辦公用房的,按照5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租賃辦公用房的,3年內給予房租60%的補助。每個總部項目(含分支機構)最高補助不超過300萬元。
6.項目貢獻獎勵補助。項目自投產運營并認定后,5年內上繳地方稅收區級留成部分彌補政府支持項目總投入的,上繳地方稅收區級留成剩余部分全部補助企業。補助資金主要用于支持企業技術研發、獎勵法人和管理團隊。
7.高端人才隊伍建設補助。對重點產業招商項目,在落實《關于加快建設人才強市的若干意見》(濰發〔2015〕15號)基礎上,對企業連續聘用2年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從聘用起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前三年100%、后兩年 50%的標準補助企業;對高級管理人員股權退出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按照 50%的標準補助企業。補助資金主要用于高端人才引進和獎勵。
8.基金投入支持。建立由社會投資為主導、政府資金參與的政府引導基金,對通過基金市場化篩選的項目,優先給予股權投入支持;對項目投資方發起設立的產業基金達到1000萬元、5000萬元和1億元的,政府分別按照5%、10%和15%給予注資支持。
9.擔保融資服務。依托政府控股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對通過市場化篩選的項目優先提供擔保融資服務,并對項目3年內的融資擔保費用給予 50%的補助。
10.優先爭取上級資金扶持。對符合國家、省、市政策扶持條件的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納入上級產業項目計劃、財政專項資金扶持范圍。
11.引導企業“以商招商”。鼓勵龍頭企業圍繞產業鏈 “以商招商”,對龍頭企業法人引入的重點產業招商項目,由招商企業法人與引入企業簽訂協議約定、統籌使用上述優惠政策。支持龍頭企業利用政策資源和自身優勢,吸引上下游企業落戶、投資,延伸產業鏈條,打造產業集群。
12.鼓勵自然人招商。對自然人(非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引進的項目,按照產業項目實際投資額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其中總部經濟項目按照首個會計年度上繳地方稅收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個項目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13.支持機關事業單位招商。區財政統籌資金,對區級機關事業單位的重點產業項目招商經費給予優先保障;區里對成績突出的先進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并對先進個人年底考核中優先定為優秀檔次。
14.對特別重大的產業項目或教育、醫療等公益性項目,可實行“一事一議”,在上述政策基礎上,提高優惠標準,由各相關部門成立推進機構,加大扶持力度。
15.項目認定和政策兌現。以上政策適用于本文件正式施行之日起來我區投資建設的項目。對于同時享受其他同類優惠政策的項目主體,原則上只享受其中最優惠部分,不能重復享受。區財政局會同勞動人事局、經濟發展局、規劃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招商局、商務局等部門負責制定項目認定辦法和實施細則。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公布的政策規定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